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2执保182号
申请人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为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220万元,保险期限为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东城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今
法官助理李飘
书记员吴婷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