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650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汇,湖南华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芬,湖南华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办事处东屯六组东屯渡桥东。
法定代表人:粟建军,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治国,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文,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敏之
书 记 员  康颖妮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