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

某某、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650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静,湖南华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芬,湖南华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办事处东屯六组东屯渡桥东。
法定代表人:粟建军,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敏之
书 记 员  康颖妮
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