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

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安街道办事处东屯六组东屯渡桥东。
法人代表人粟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恋,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33604574。
法定代表人:邹春寿,董事长。
关于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与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湘0121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2月14日对被执行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房产若干,但上述房产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及抵押,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2月17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无记录。
2022年3月7日,本院依法进入被执行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代理人刘恋,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3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再次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代理人刘恋,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370001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309元、申请执行费5450.0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新
审 判 员  何晓路
审 判 员  付建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