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

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2执保1636号 申请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与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13759.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813759.23元,担保期间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13759.23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