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5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芙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01执他30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芙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何祥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