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

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1091民初99号

原告: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道。

法定代表人:田锁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斌,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富江路6号(东侧)。

法定代表人:许福寿,总经理。

原告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98568.02元并按1.5%月息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红独任审判,于2021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桥梁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廊坊开发区凤河(京廊交界-楼庄路桥)河段改造工程二标段东西桥重建工程桥梁分项工程,并就承包方式、承包单价、付款方式、施工工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0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

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98568.02元,经双方协商,自2020年6月1日起被告按欠款金额月息1.5%给付原告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按月支付,被告承诺在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方所有工程款。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仅按月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2020年12月,工程款一直未给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98568.02元并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98568.0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39.26元,由被告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晓彤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