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3民初2292号
原告:保定市皓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崔闸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68929599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富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664981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保定市皓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通公路有限公司)与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阳路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保定市皓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皓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5.0元,由原告保定市皓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