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811执保302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保全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富江路6号(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664981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3)鲁0811民初164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