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5139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惠丰建材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深惠公路金银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243229986。
经营者:杨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雄,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瑞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华油工业区**630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81C8W。
法定代表人:陈瑜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惠丰建材店与被告深圳瑞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惠丰建材店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