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0966号
原告:北京天信瑞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府前街9号-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DNEH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天信瑞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住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信瑞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
经查,北京天信瑞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1708、322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收到诉状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立案日期为2022年7月1日,案号为(2022)京0113民初10966号;**亦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1708、322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收到诉状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立案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案号为(2022)京0113民初1087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3民初10870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杨 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