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5583号
原告:北京天信瑞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院9号楼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DNEH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亮,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信瑞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舒亮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经查,原告北京天信瑞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48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舒亮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已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480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3民初4800号案件合并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