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深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与陆丰市深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581民初445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4UHQ2H7A,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中段西侧泰兴苑商住楼。
负责人:甘嘉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坤,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陆丰市深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666485702F,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深埔村委会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景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亮,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陆丰市深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保险赔偿金59584.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3日12时57分,陆丰市陆城垃圾处理厂发生火灾,原告承保的车辆粤N×××××停放于陆丰市陆城垃圾处理厂并且完全烧毁。经广东省公安消防中队出具相关证明。目前,原告已经先行赔付案外人沈汉树59584.6元。陆丰市陆城垃圾处理厂为陆丰市深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上述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因其承保的车牌号为粤N×××××的车辆停放在陆城垃圾处理厂时烧毁,原告先行赔付该车车主后,向本院起诉被告陆丰市深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称陆城垃圾处理厂系被告陆丰市深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并向本院提交了陆丰市公用事业局开具的证明,证实陆城垃圾处理厂系市政府与被告合股单位,但该证明仅加盖陆丰市公用事业局的印章,并未有单位负责人和制作该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本案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认定陆城垃圾处理厂系陆丰市深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据此,原告起诉陆丰市深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主体地位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宝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丽芳
书 记 员 陈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