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深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陆丰市深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4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陆丰市深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深埔村委会东侧(运河南边)。
法定代表人:李景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小金口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金青路1号。
负责人:余广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莉,广东宇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计明,广东宇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陆丰市深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小金口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小金口街道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5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埔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属行政协议,一、二审认定合同性质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进行审理。一审存在未依法中止审理、未依法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程序违法情形,二审亦遗漏审查。深埔公司提交的新证据(2019)粤13行终234号行政判决书确立了新的事实和责任界定,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据此,深埔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小金口街道办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对案涉协议的定性正确,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正确。(2019)粤13行终23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的违法主体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违法责任应由该局自行承担,一、二审认定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正确。一审认定小金口街道办违约并不准确,但为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小金口街道办认可该判决结果。据此,小金口街道办请求依法驳回深埔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深埔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就本案审查重点分述如下: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问题。深埔公司主张案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应按行政诉讼程序审理。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案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签订于2012年,即使按现行法律规定属于行政协议,亦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其次,案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约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须经过国土部门的招拍挂程序,其合同性质并非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小金口街道办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以及深埔公司在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后的规划报建、水电报装及五通一平等内容。二审认定案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为招商引资过程中签订的服务协议,因该协议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并无不当。此外,小金口街道办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深埔公司应诉答辩并提起反诉,已认可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现深埔公司主张本案应按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缺乏依据。
关于深埔公司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问题。首先,深埔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依法中止审理本案构成程序违法。鉴于另案行政诉讼的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深埔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构成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深埔公司称于2019年2月26日收到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裁定、于2019年3月7日收到一审法院拟于2019年3月21日开庭的传票。据查,一审法院实际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远远超过十五天的举证期限,未影响双方的举证期限权利。再次,深埔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在小金口街道办补充提交证据后未指定答辩期构成程序违法。小金口街道办补充提交证据后已依法由深埔公司进行质证,无须另行指定答辩期。最后,深埔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征求院长意见直接决定合议庭成员不回避构成程序违法。深埔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石磊法官回避,一审法院已依法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深埔公司,深埔公司亦未提出复议申请。因此,深埔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存在上述程序违法情形,均缺乏依据。
关于新证据的认定问题。深埔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2019)粤13行终23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惠州市汤泉B05-08、11、17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行政行为违法,与一、二审判决认定小金口街道办构成根本性违约的事实不存在冲突,故不能据此推翻二审判决。
综上,深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丰市深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郭建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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