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创鼎新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创鼎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61203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创鼎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西路1号院24号楼1层102-2号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1CXY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创鼎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鼎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创鼎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0年4月13日。 二、岗位:销售。 三、工作截止时间:2021年7月。 四、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提成。 五、仲裁请求:***以要求中创鼎新公司支付报销款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六、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20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中创鼎新公司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报销款4890元。 原告主张及证据:***主张曾在出差期间产生4890元费用,发票及报销手续已向公司提交,但未予报销。***提交了明细表予以佐证,该证据显示有费用支出的金额及用途。 被告主张及证据:中创鼎新公司对上述费用均予以认可,该公司主张已支付的销售提成中已包括有报销费用。中创鼎新公司提交的销售提成发放明细表3份,显示有三笔销售提成核发情况,应发提成金额系按照合同回款数额以一定比例计提,未见有报销款项目,庭审中中创鼎新公司表示不清楚上述款项中所包括的报销款金额。对于销售提成发放时间早于报销费用发生时间一节,中创鼎新公司主张该公司通过预估报销费用方式将报销款随提成一并发放。另查,中创鼎新公司提交的付款信息中显示上述三笔款项用途均注明为销售提成。 法院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中创鼎新公司主张该公司预估报销费用,将报销款随提成一并发放,明显不符合常理。且中创鼎新公司提交的付款信息中显示上述三笔款项用途均注明为销售提成,销售提成发放明细表亦未显示包含报销款。**,中创鼎新公司未能明确陈述该公司支付的销售提成中所包括的报销款数额,亦与常理不符。综上,中创鼎新公司所持报销款已支付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从而确认中创鼎新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报销款489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中创鼎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报销款48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中创鼎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