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5执21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
负责人张某。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与**、**、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921930.96元(未计算利息),执行费570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陈建斌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可供扣划;依法评估拍卖了**名下位于银川市××区房产,该房产以4387609.52元的价格由申请人接受以物抵债且已过户至申请人名下,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房产均设有抵押,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杨晓辉
审判员  高俊梅
审判员  张瑞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广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