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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5执21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 负责人:**。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72135.96元及利息,执行费35121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财付通账户余额不足,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县房、宁夏银川市××县房、宁夏银川市××县房进行评估拍卖,现宁夏银川市××县房屋以607913.04元成交并已交付竞买人,宁夏银川市××县房屋以618476.32元成交并已交付竞买人,宁夏银川市××县房以588812.56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并已交付,上述房屋处置后不足额;于2021年11月27日、2022年3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部分为轮候),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项均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民事判决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全区涉被执行人案件较多且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旭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