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5执22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
负责人**。
被执行人**1,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2,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与被执行人**1、**、**2、**、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标的3915378.72元(未计算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拍卖了**2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县房、宁夏银川市××县房、宁夏银川市××县房、宁夏银川市××县房四套房屋,现宁夏银川市××县房以574634.48元成交并交付竞买人;宁夏银川市××县房以574634.48元成交并交付竞买人;宁夏银川市××县房、宁夏银川市××县房以1031643.2元抵顶给申请人并已交付完毕。冻结被执行人**1、**、**2、**、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无余额可供执行,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1、**、**2、**、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1、**、**2、**及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