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5民初18号
原告:库车一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华能商贸建材区A4栋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韦友元,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新疆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和县沐圆机动车驾驶考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塔什艾日克乡。
法定代表人:赵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库车一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和县沐圆机动车驾驶考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库车一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一橙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车一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2.95元,减半收取计946.48元,由原告库车一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晓 凤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程国旗)
书 记 员 王 国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