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恢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址恩施市,现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恩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土司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197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恩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与另二案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标的款正在进行执行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2801执恢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向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