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新楚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1民初6218号
原告:恩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土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197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新楚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武陵国际装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68563156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68年1月28日,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恩,住恩施市div>
被告:***,女,生于1978年5月16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住恩施市div>
原告恩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新楚源置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恩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恩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