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献县占东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民终6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占东建筑器材租赁站。
经营者:***,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901。
组织机构代码:6892618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52年8月16日生,住江苏省沛县,。
上诉人献县占东建筑器材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6)冀0930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献县占东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献县占东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占东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4元,减半收取8192元,由上诉人献县占东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付毅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