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民初6524号
原告:沧州圣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路18号***装饰城板材区AA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圣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沧州圣熙商贸有限公司在我院依法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我院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沧州圣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