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523民初1020号 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大墩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七门堰路沙埂家园8号楼商铺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陶 倩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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