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1645号
原告: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马桥居委会店忠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194544N(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511934109。
被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1391552-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2201420286643。
被告:谷良收,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谷良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并将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