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761号
原告: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62167320X
法定代表人;叶雪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宏武,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宝业东城广场**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194544N
法定代表人:荚祥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9元,减半收取5054.50元,由原告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爱勤
人民陪审员 杜春香
人民陪审员 唐腊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