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6951号
申请人:广东众诚爬架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村委会官员上村“上塱”(土名)厂房C区之三、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XLLX8M。
法定代表人:刘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升,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昆,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
被申请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马桥居委会店忠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194544N。
法定代表人:荚祥武。
申请人广东众诚爬架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9199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919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3980元,由申请人广东众诚爬架安防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彭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