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02执2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马桥居委会店忠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194544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3民终38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4年4月2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1.被执行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部分存款,我院已对可冻结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对账户内存款进行扣划。 3.被执行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3民终3822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