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北辰船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72民初953号
原告:江苏北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C1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陆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朝阳路10号302。
法定代表人:陈贞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师婷,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北辰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上拖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北辰船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北辰船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江苏北辰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兴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珠围
书 记 员 陈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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