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7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镇朝阳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337M。
法定代表人:陈贞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师婷,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居委会南少林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216755X7。
法定代表人:朱小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号**楼。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4401011904334478。
法定代表人:王柏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教存,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华,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一案,本院(2018)闽72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调解书确认的调解协议的第二项约定,就涉案工程多开的工程款发票产生的税款1443047元申请执行人应与被执行人共同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退税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补足,无法办理退税手续则由被执行人全额赔偿;对能否退税及退税数额产生分歧则在进入执行后,以执行员向税务机关核实的情况为准。2019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赔偿税款1443047元。
本院受理后,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调查,其至2019后6月19日止尚未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事宜。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涉案税款能否退税及退税数额尚无法确定,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赔偿税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俊强
审判员  郑秉物
审判员  郭昆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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