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执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陈贞键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82民初2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830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李明亮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
本院依职权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由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船舶、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闽ANS3**车辆一部,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18328.67元,本院已裁定冻结、扣划,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其他在执案件,经本院主持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5421.28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添津
审判员 郑军育
审判员 林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阮 莎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