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民终4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梅、陈居述,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西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贞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4.2元,减半收取1782.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哲森
代理审判员  陈 嘉
代理审判员  雷 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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