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润昊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恒润昊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6521号
原告:北京恒润昊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四里1号楼1幢15-101。
法定代表人:冯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女,北京恒润昊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呼图壁县一〇五枣园益农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枣园105团8连43栋5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强。
原告北京恒润昊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图壁县一〇五枣园益农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恒润昊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北京恒润昊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润昊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桂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