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9824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摄影师,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秦德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萍,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有调解意向,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 莉
书 记 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