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四川璟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8675号
原告:四川璟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5号附1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胥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豪,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秦德继,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璟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四川璟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四川璟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璟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璟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韩雪颖
人民陪审员  刘发根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白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