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7民初760号
原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海口市净浊商贸商行(个人独资),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茄苪村3号102房。
投资人:***。
原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市净浊商贸商行(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