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6226号之一
原告:苏州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网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网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2022年12月29日,原告苏州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保全费466元,合计924元,由原告苏州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石 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