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连财线路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市金凤区满城南街银啤巷46号绿地森林九里小区16号住宅楼3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1508819XJ。
法定代表人:赵连才,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3号绿色市场2号楼2层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32162516A。
法定代表人:刘民国,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甘肃金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商水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甘肃金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连财线路维修有限公司执行款1287116元,承担执行费15271元,合计13023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甘肃金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70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查明被执行人甘肃金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玉林
审判员 朵向峰
审判员 赵学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