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0786号之二

申请人: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一号(卫计委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EDCYU6P。

法定代表人:黄勇,系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坤,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迮海兵,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上海伞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正博路11881号13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UDN34G。

执行事务合伙人:迮海兵。

被申请人:上海久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正博路11881号13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UDJK8N。

执行事务合伙人:迮海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伞亮(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迮海兵、上海伞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久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迮海兵、上海伞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久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2,067,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202030463202000000126),该公司出具保险条款、保单、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迮海兵、上海伞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久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7,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粼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