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愈元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辖110号
原告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洪南路一号(卫计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告贵州愈元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黔桂金阳商务办公楼19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娜。
原告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愈元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8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协议一致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癒元系列刺梨原汁产品,进货单价为2000元/件,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出订单拟采购400件产品,经被告确认订单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5月4日向被告支付货款80万元,原告支付货款80万元,被告应供货400件商品外,还应另搭赠原告60件产品,被告收到货款后,仅向原告供应12件产品,剩余448件产品未供应,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供货,期限届满后要求被告退款,但均未果,故诉请至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80万元货款;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80万元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49139.72元(资金占用利息分段计算,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的标准计算为49139.72元,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隋凤清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中华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