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癒元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执保732号
申请人: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洪南路**(卫计委大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EDCYU6P。
法定代表人:黄勇,系公司副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癒元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黔桂金阳商务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E8LEF3J。
法定代表人:李小娜。
被申请人:李小娜,女,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6曰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申请人:黄开枢,男,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
本院受理申请人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癒元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李小娜、***、黄开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黔0112民初21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贵州癒元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李小娜、***、黄开枢名下价值849139.72元的财产釆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案件经审理,我院作出(2020)黔0112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李小娜、***、黄开枢不承担案件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釆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小娜、***、黄开枢银行存款8499139.72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小娜、***、黄开枢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釆取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