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欧亚家居有限公司、广东广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1207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欧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白沙湾第3工业区1号之十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JD4574。
法定代表人:尚正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嘉发,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区民生路100号(二层)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X1JU29F。
负责代表人:李雪松。
被告:广东广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48号蓝爵花园30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7342614T。
法定代表人:周雷。
原告中山市欧亚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广东广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2022年4月15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欧亚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为1827.5元,诉讼保全费1359元,合计5014元,由原告中山市欧亚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剑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