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异16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48号蓝爵花园30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7342614T。
法定代表人:周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玉,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银座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西海工业区外围南围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4151748L。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
被申请人:黄志华,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广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良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银座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粤2071执10749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良公司申请追加黄志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召开听证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广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玉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银座公司及被申请人黄志华、**均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广良公司与银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粤207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银座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良公司支付设计费50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该判决生效后,银座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广良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粤2071执1074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银座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7)粤2071执1074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广良公司遂申请追加银座公司的股东黄志华、**为该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银座公司是于2014年6月1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1万元,股东为黄志华、**,根据两股东于2014年6月6日签订的公司章程,约定:黄志华以货币出资450.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出资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以货币出资5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出资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银座公司的工商档案中未发现股东出资的资料,黄志华、**亦未向本院举证其已履行出资义务。
本院认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银座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1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股东黄志华、**认缴出资分别为450.9万元、50.1万元,出资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现黄志华、**的认缴出资已届缴纳期限,两人均未举证其已足额缴纳出资,银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黄志华、**应当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广良公司要求追加黄志华、**为(2017)粤2071执10749号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广良公司主张黄志华、**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黄志华、**为本院(2017)粤2071执10749号案的被执行人,由黄志华、**分别在450.9万元、50.1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对佛山市顺德区银座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黄小玲
人民陪审员 罗金丽
人民陪审员 刘倩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姿雅
黄雪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