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山市广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2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40************053。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康,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卡,公民身份号码430************252。
被告:中山市广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蓝爵花园30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14T。
法定代表人:周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广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全额支付工程款、纠纷得以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计1216元(原告***已预付2432元,由本院退回1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龚竹梅
人民陪审员  李翠萍
人民陪审员  吴少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超群
书 记 员  杨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