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218号之一
申请人:枞阳县望野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镇湖滨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鼎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枞阳县望野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鼎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枞阳县望野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鼎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4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枞阳县望野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鼎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4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142元,由枞阳县望野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