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903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东煤二0四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鑫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贵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东煤二0四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七台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易新
审判员 苗晓东
审判员 刘颜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