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2166号
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28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维。
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团泊新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洼生活基地。
法定代表人:支继战。
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团泊新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7元,由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世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