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2770号 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28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9号新天地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马建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爽,天津***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诚意里1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以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64元,减半收取计14,932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