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津0117执44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泓美涂料厂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新津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新津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新津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新津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14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8)津0117执44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