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10179号之二
原告:天津中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渤海钢材市场C区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新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候台办公楼B座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天津中祥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新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